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把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到实处,根据党章和中发〔2013〕14号、中办发〔2014〕62号、中办发〔2015〕1号、辽委发〔2014〕4号、辽委办发〔2015〕15号等关于加强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要求,坚持聚精会神抓党建,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以上率下、以上促下原则,认真履行省政府党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四条 省政府党组承担以下责任:
(一)省政府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带领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落实“五个必须”,坚决杜绝“七个有之”,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中央权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严明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督促党员、干部克己自律。
(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关于加强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及时召开党组专题会议和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工作会议,紧密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分析研究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制定完善措施,分解落实责任,抓好督促检查,严格问效问责。
(四)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发挥党组把关作用,落实选拔任用和考察识别干部的责任,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既认真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并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联系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工作。
(六)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做到决策科学民主、程序公开透明。
(七)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监督、一起检查、一起落实。
(八)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坚决消除行政审批“灰色地带”,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完善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九)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委十项规定,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四风”整治向深度广度延伸,推进作风建设的常态化、长效化。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认真执行中办发〔2014〕18号、辽委办发〔2014〕33号文件关于下基层调研、深入联系点和接待群众来访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十)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做到警钟长鸣、警惕长存,主动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十一)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落实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工作情况定期向省委报告。
(十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党组书记承担以下责任:
(一)党组书记是省政府党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省政府党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主持召开省政府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三)组织推动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分解、措施制定和任务落实,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并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四)带头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讲好廉政党课,带头接受各界监督。
(五)认真履行抓班子带队伍职责,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切实加强对班子成员及省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警示、提醒告诫、督促改正。
第六条 省政府党组副书记承担以下责任:
除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外,协助党组书记组织、协调、推动、落实省政府党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及时向党组书记请示报告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政府党组其他成员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对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听取汇报,提出指导意见,督促各项任务落实。
(三)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成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制止、及时纠正。
(四)及时向党组书记请示报告相关工作。
第八条成立省政府党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党组其他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省政府党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推动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组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党组成员、省政府秘书长兼任,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编委办、省直机关工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九条省政府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追究,依照中央和省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