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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添加时间: 2016-03-04

    辽宁省委印发《辽宁省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各级党组织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近日,辽宁省委印发了《辽宁省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全国率先对党委办公、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五大部门和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五大党组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实现责任全覆盖。该《实施细则》自2016年2月1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委决定出台《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各级党组织的思想认识,督促各级党组织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中找准自身职责定位,认真推动主体责任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以落实《实施细则》为契机,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更加自觉地肩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真正把主体责任时时刻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把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现将《辽宁省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辽宁省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按照“三严三实”和“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要求,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应围绕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以厘清责任边界、落实责任内容、强化责任担当、规范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为重点,构建主责清晰、履责到位、追责严格的落实体系,着力打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环境,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第三条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党的工作部门责任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责任等。领导班子对履行主体责任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履行主体责任负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履行分管领域主体责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工作部门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职能部门,应按照党组织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应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完善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四条 党组织应建立健全由办公、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牵头,一名副职分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门(各直属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机关党委)。应明确职责任务,加强人员力量,组织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实。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党组织是指全省各级各类党组织,包括省、市、县(市、区)、乡(镇、街)党委;企业、高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派出党工委;以及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内设的党组织。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责任:

  (一)每年年初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搞好年度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作出安排部署。每半年至少专题分析研究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遇有重大问题或上级安排的重要工作,及时研究部署。

  (二)每半年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听取下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汇报。每年听取履行主体责任检查考核情况汇报;听取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

  (三)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整治“庸懒散奢”、“吃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诫勉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五)落实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接访下访和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受理群众信访举报,集中排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典型信访案件工作,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生冷硬推、与民争利、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各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开展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宗旨意识、廉政意识和法纪意识,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

  (七)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严重违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八)研究和加强农村、社区、国有企业和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

  (九)管辖范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被上级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发生群体上访事件等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剖析反思,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消除不良影响。

  (十)健全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行重要情况报告、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坚持研究“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同步跟进相应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监督检查责任人;坚持重大民生事项先调研论证、先征求意见、先风险评估;坚持对非涉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决策结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一)推进简政放权,实行党组织职权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绩效管理、行政权力电子监察、民意诉求反馈“五大系统”功能,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分类排查廉政风险,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十二)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落实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话、函询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接受和鼓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

  (十三)领导和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重大案件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听取汇报,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健全和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力量配备,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关心纪检监察干部成长。

  (十四)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省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巡视工作不少于一次,解决巡视工作遇到的问题;适时听取每轮巡视综合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视成果运用。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研究提出年度巡视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巡视组适时开展巡视监督工作,形成专题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相关单位优先办理,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反馈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十五)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的检查组,对下一级党组织履行上一年度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应制定具体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对被检查党组织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并重视结果运用。

  (十六)党组织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并及时就重要问题请示报告。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带头学习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以及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学习传达、研究谋划、动员部署、责任分解、督办落实、责任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

  (二)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推进落实以及专项工作的请示或报告、述职述责述廉报告等文件材料把关审签,提出明确意见。

  (三)涉及人事、财经、资源等重要权力运行问题、党务政务公开问题、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等,亲自过问把关,认真组织研究解决。尤其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落实干部选任的原则、程序、纪律等要求,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好人、用对人。

  (四)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重要问题的研究分析、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等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督促。对发现的不重视、不落实、敷衍应付和消极抵触等问题,明确指出,坚决纠正。

  (五)亲自处理重大群众来信来访事件,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大案要案,亲自督办。每年亲自交办一定数量的纪律审查案件或问题。

  (六)每年不少于两次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和落实相关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了解和把握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并形成调研报告;每年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部署一定数量的全面从严治党研究题目;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

  (七)严管班子、严带队伍,对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动态和干部群众的评价反映,督促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八)每年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题同班子成员、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谈话一次,督促履职尽责,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对发现班子成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提醒;对下一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约谈班子成员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时应有适当工作记录。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九)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和回避,以及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特别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带头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带头接受和支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群众等的监督,管好配偶和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十一)每年带头如实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婚丧喜庆等有关事项。

  (十二)每年按规定向上级或本级党组织全委会报告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和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等情况。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以及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立足自身职责,协助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把全面从严治党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同步推进落实。

  (二)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推进落实以及专项工作的请示或报告、述职述责述廉报告等文件材料把关审签,提出明确意见。

  (三)经常检查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风政风建设、规章制度执行等情况,研究、推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研究安排分管部门和单位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尤其是涉及选人用人、公共资源交易、大额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等事项,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同时跟进相应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五)每年至少与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一次,及时了解掌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政情况,提出廉政要求。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约谈提醒,并有适当记录。

  (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针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深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推进工作。每年在分管领域范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

  (七)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工作分工,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八)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特别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主动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群众等的监督,管好配偶和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九)每年如实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婚丧喜庆等有关事项。

  (十)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第九条 党组织办公厅(室)责任:

  (一)协助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配合起草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协调配合落实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事项。

  (三)贯彻落实党组织全委会、常委会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

  (四)协助组织安排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协调有关事项。

  (五)负责抓好所属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条 组织部门责任:

  (一)履行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落实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二)严明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调整使用干部充分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严格执行《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强化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及时向党组织提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意见。

  (四)监督执行党内政治生活的有关规定,指导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负责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所管理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提出加强监督管理意见。

  (五)负责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发挥党校阵地作用,指导督促党校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培训工作。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安排对新提拔领导干部进行全面从严治党专题培训;举办落实主体责任专题讲座。

  (六)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开展抽查核实,对违反规定的干部提出处理意见。

  (七)受理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及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八)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组织实施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九)负责抓好所属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责任:

  (一)加强理论武装,推动党员干部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理论基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动党组织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三)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纳入党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总体部署,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四)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好相关学习服务工作。

  (五)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宣传党组织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进展成效和正反典型,做好相关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扶持廉政文化精品创作,宣传廉洁理念,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形成良好政治生态、文化生态和价值导向。

  (七)充分利用新兴媒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做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舆情信息汇集、分析、研判、预警和处置工作。

  (八)负责抓好所属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统战部门责任:

  (一)密切联系统战成员,加强对党外人士的廉政教育,引导统战成员中的公职人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加强和改进党外政协委员、党外人大代表的推荐工作,完善相关机制,防止委员、代表产生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三)发挥党外人士监督作用,认真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建议,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四)负责抓好所属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政法委责任:

  (一)领导和督促加强政法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研究制定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政法工作的具体措施,监督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

  (二)督促推进政法系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三)协调、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政法系统纪律审查工作,查处有关问题。

  (四)负责抓好所属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人大常委会党组责任:

  (一)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人大立法、监督、任免等工作,依法履行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二)严格执行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议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程序。

  (三)依法组织选举和人事任免工作,防止在代表选举、干部任免上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四)加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依法履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五)组织听取和汇总人大代表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六)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每年年底将履行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书面报告。

  (七)负责抓好所属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党组责任:

  (一)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政府行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年初召开廉政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二)每半年分析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进一步完善措施,落实责任,抓好督促检查。

  (三)针对权力运行关节点、薄弱点、风险点,健全完善权责一致、依法用权、依规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管钱。

  (四)推行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建立政府及其部门权责清单、收费清单、监管职责清单等并向社会公示,完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五)开展经常性的法纪法规、廉政教育和廉政提醒工作,筑牢依法行政、拒腐防变思想基础。

  (六)依纪依法严厉查处各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防止行政权力变成谋私工具。

  (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每年年底将履行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书面报告。

  (八)负责抓好所属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政协党组责任:

  (一)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工作,围绕同级党委中心工作和决策决定,组织委员建言献策,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和要求,引导政协委员正确行使监督职能,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三)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完善保障主体责任落实的措施,依据政协章程履行职能,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任免干部,防止工作中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四)加强对委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遵纪守法等方面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

  (五)组织听取和汇总政协委员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六)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每年年底将履行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书面报告。

  (七)负责抓好所属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法院党组责任:

  (一)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不断强化审判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通过审判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审务督查和司法巡查工作,整治审判活动中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以及庸懒散奢等问题。

  (三)规范法官和律师、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关系,禁止不正当接触和交往,避免出现利益输送链条,防止发生裁判不公和利用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问题。

  (四)严肃查处审判领域违纪和腐败案件,强化责任追究,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案件和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权谋私案件。

  (五)推进司法公开,将审判权运行的全过程置于案件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

  (六)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党员干部的判决结果。

  (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每年年底将履行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

  (八)负责抓好所属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检察院党组责任:

  (一)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不断强化检察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制、案件评查和集中管理机制。

  (二)加强作风建设,整治检察活动中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以及庸懒散奢等问题。

  (三)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用活用好典型案例,丰富宣传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内容。

  (四)严肃查处内部人员执法犯法、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和违反廉洁从检若干规定案件,防止“灯下黑”。

  (五)创新检务督察方式,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防止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六)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线索。

  (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每年年底将履行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

  (八)负责抓好所属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责任: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二)协助同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适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三)履行监督下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职责。

  (四)配合同级党组织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

  (五)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纪律审查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六)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组织予以纠正。

  (七)带头抓好纪检监察系统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教育、监督、管理,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八)负责抓好所属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三章 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检查考核和评价制度,制定检查考核工作细则,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标准,建立健全组织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主体责任清单;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的日常考核评价;将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依托信访、政风行风热线、举报窗口、民心网和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共享查处平台等民意诉求渠道,建立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管平台,通过数据分析,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和日常工作生活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纠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情况社会评价机制,适时委托第三方通过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全面了解掌握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评价,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社会评价结果,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

  第二十四条 省委巡视组和省辖市党委设立的巡查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把对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巡视、巡查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二十五条 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监督、评价工作由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追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区分责任主体的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责任追究不受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强化主体责任追究,对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条款,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实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或拒不办理的;对上级安排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对上级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对上级督办事项或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

  (二)职责范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对全面从严治党任务不分解、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导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的;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检查、问题不整改,导致发生大案要案的;对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失职失察、不抓不管、听之任之的。

  (三)职责范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等问题突出。对因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反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等问题不抓不管、放任自流或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治理不力的;对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四)管辖范围发现重大腐败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故意隐瞒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不查处的;对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借故推迟、拖延查处或为有关责任人开脱、袒护甚至包庇的;对指使、纵容下属阻挠、干扰,人为制造办案障碍的。

  (五)选人用人等其它方面主体责任落实存在问题。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不按规定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对下级党组织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对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不落实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以及其他需要追究主体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加大主体责任追究力度,恰当合理运用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未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条款,具有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二)对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条款,具有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被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五)追究集体责任时,一般应同时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集体研究决定事项,违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承担主要的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班子成员对决定事项同意或没有明确反对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违规决定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班子成员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启动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规范主体、提出、报批、调查、决定、实施等具体环节,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客观公正地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商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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